机构管理规范(试行)的通知国卫人口发〔2019〕5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、规范化建设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15号)的要求,我委组织制定了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》和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(试行)》(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)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1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
2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(试行)
国家卫生健康委
2019年10月8日